有无劳动关系,公章说了算?
信息日期: 2008/9/12 浏览次数: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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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今年57岁的向师傅是一家物流公司分流中心的装卸工,
[点评]
向师傅上班期间因工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为工伤,是完全正确的。物流公司却以“工商注册名称和工作牌加盖公章不是同一法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其工伤性质。这种不签订正式劳动合 同、利用公章不一样为由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做法属于违法现象,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根本没有胜诉的可能。
从调查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物流公司有多 个部门,其中人力资源部是其行政单位,有招聘权限。该物流公司员工工牌样式和录用通知单样式与向师傅所持完全一致,只是由于他是人力资源部招聘进公司的人 员,工作牌所盖的章是人力资源部印章,上面写的是“××集团”,而非“××物流公司”。因此,经人力资源部招聘进公司的向师傅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然 与物流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想利用公章不一致、法人不相同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的单位不在少数。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部分单 位招人之后,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一些工作服、工作牌上做文章。如公司注册名称叫“某某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服后面却印上“某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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