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解读四: 低保户也能享受生育救助
信息日期: 2008/10/7 浏览次数: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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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推行住院分娩,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994年劳动部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来,各地纷纷建立了以企业为依托的地方生育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新法适应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特点,在“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使我省的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使更多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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