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代班算不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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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98年7月,王强与一家汽车制造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多后,由于当时企业效益欠佳,王强便在外搞起了第二职业。该厂领导考虑到工人的收入较低,厂里的事又不多,对此现象未多加管理。2004年下半年,企业效益开始好转,生产逐步转入正常。企业发出通知,强调劳动纪律,要求所有职工必须克服以往懒散状态,按时回厂上班。当时,王强因自己开的餐馆效益不错,一直未回厂上班,轮到自己当班即请人代替其上班,其间王强的车间主任多次打电话通知其上班,并告知:“如不上班,厂里将予以除名。”王强每次都答复同意上班,但总不回厂。 2004年12月,企业以王强长期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并下发除名通知书。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王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调查认为,王强在企业多次下达通知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达2个多月之久,属旷工,企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仲裁委作出维持汽车厂对王强除名的决定。
  [点评]
  本案中,王强无视其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在企业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每次上班均请人替代,虽然王强每次当班都因请人代班而未空岗,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劳动关系当事人承担,因此王强请人代班的行为是违法的,还是算旷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9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王强连续旷工超过15天,汽车厂在多次通知、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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