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当心中“坏合同”的招
信息日期: 2009/3/25 浏览次数: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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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当心中“坏合同”的招
很多劳动纠纷缘于劳动合同存在问题。近日,南京鼓楼法律援助中心专门组织了律师,商讨对策。律师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坏合同”,这些合同都存在着侵害劳动者权益之处。
空白合同:让你签还不得不签
不管是什么样的合同,就是霸王合同也得有条款吧,但现在出来一种空白合同,合同书里干干净净,就拿来让职工签。有些职工由于种种原因,不慎中招,到时候只能吃哑巴亏。
2008年4月27日,小丁经熟人介绍,到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当文员。由于是熟人介绍,小丁对薪资待遇等都没过问。一个月下来,单位发给她2000元工资,并拿出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让小丁签。小丁觉得2000元不少,也没多想,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后来,小丁在家意外摔伤,腰部受损,为此花费医疗费用3 万多元。住院医治期间,单位停了她的工资,连基本的生活费也没发给她。小丁这时才得知,单位根本没给她办理社会保险,医疗费也得她自己掏。小丁找单位理论,单位则干脆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一方”合同:乙方的字也由单位“代签”
合同一般至少要有两方,甲方和乙方。但现在出了一种只有甲方的合同。当然合同里也有乙方一栏,但作为乙方的职工签字权被甲方越俎代庖了。
2005年初,张某到南京一物业公司做保洁员,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张某工作积极,多次被评为先进,担任了保洁组的组长,公司给予每月50元的班组长津贴。2009年1月,物业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双方协商未果,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物业公司提供一份有张某签名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同时提供了张某签名的工资单,而该工资单工资构成明细栏上,班组长津贴变成了加班费。经司法鉴定,证明该协议系冒充张某的签名,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阴阳合同:两个版本合同忽悠人
有的劳动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应聘时与单位约定了工资,实际拿到手的也有这么多,可单位让签的合同却只有几百元。单位解释是为了少缴费,劳动者也就签了字。这样就有了一阴一阳两份合同。
余某于2003年7月应聘到某印刷厂工作,口头约定工资为2500元。2008年5月,该印刷厂负责人拿出一份劳动合同叫余某签,并告诉余某: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少缴费用,合同中的工资写850元,实际上还是2500元。余某心想,只要工资不少就行,爽快地签了字。
2008年12月,印刷厂通知余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坚决不同意补偿。劳动仲裁时,双方就工资标准问题发生分歧。最后,劳动仲裁认为余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从而认定合同上所签的850元工资标准,导致余某所得的经济补偿明显减少。
律师提示: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劳动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其次,劳动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者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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