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

    浏览次数: 387    手机阅读和分享

   陈果2006年5月和一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到2008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陈果以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2年,公司应该支付他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公司没有支付2个月工资,于是申请仲裁。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是没有溯及力的,小陈的经济补偿时间应该是从法律生效日算起,也就是2008年1月1日到合同终止这段时间。不足半年,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由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占到案件总量的98%,其中,由于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作片面理解,劳动者提出不合理仲裁请求的情况有所增加。
  劳动者诉请须合理合法
  李嘉近日申请劳动仲裁,自称2006年7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和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发放2006年7月以来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了解后发现,李嘉2006年进单位后一直在人事部门工作,后来因工作较出色被提升为人事经理。2008年1月,公司要求人事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嘉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惟独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让单位知晓。对李嘉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仲裁委最后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些劳动者误以为,只要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拿到两倍工资。于是出现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待得到两倍工资的情况。事实上,该条款还规定,劳动者本人不订合同,是得不到两倍工资的。

上一篇: 为患职业病女工讨回救命钱

下一篇: 劳务派遣是否适用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