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否适用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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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英应聘于劳务派遣A公司,后被A公司派遣至B超市从事收银工作,当时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的约定。月底发工资时,张英领到1000元的工资。同时,她发现,与她担任相同职位、付出相同劳动的B超市员工的月工资是1500元。张英觉得,这很不公平,为什么在同样的岗位,干同样的活,自己的工资却比别人低这么多。B超市的负责人解释说,张英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B超市员工,工资是由A公司支付的,与他们公司无关。张英找A公司的负责人理论。该负责人说,张英不是B超市员工,不能享受与B超市员工相同的待遇。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英在B超市工作,是否能够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呢?
  在劳动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工作内容相同,工作量相同,工作业绩相同”。工作内容相同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内容相同;工作量相同是指从事相同劳动内容的劳动者付出的相同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相同是指从事相同劳动内容的劳动者付出的相同的工作量,取得的工作业绩也是相同的。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如果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应该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适用于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额权利。假如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也就是说,如果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内容相同,相同时间工作量相同,再者获得的工作业绩也相同,那么派遣公司不得以被派遣者非用工单位员工为借口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本案中,就劳动报酬问题,张英与A公司没有明确的约定。她可以与A公司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适用于A公司的与相同情况下,其他被派遣者签订的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没有规定劳动报酬,A公司应该按照B 超市同岗位的员工月工资1500元的标准向张英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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