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轮休”可以无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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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小周2006年毕业后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小周所在公司今年出口订单大幅减少,公司为控制成本最近作出一项决定,将员工分为三批,轮流休假,休假期间不发任何劳动报酬,根据工作时间缩减为原来的三分之一,因此工资也相应调整为原来的三分之一。小周觉得公司的做法有些不妥,但面临全球大环境的压力,轮休总比被裁员好。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轮休”并无薪吗?
  [点评]
  本案中的“轮休”并不是劳动法上的标准用语,它不是工时制度,如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也不是倒班制度,它只是企业为应付目前生产任务下降的一种节约成本的措施。从“轮休”本身来说,就是放假,是减少员工的工作时间。公司安排员工放假,如果不涉及工资等劳动报酬问题,是企业经营自主权问题,法律不会多加干涉。
  本案问题的核心在于公司安排“轮休”可以无薪吗?为应对生产任务下降,节约成本,公司单方作出“轮休”决定,并在休息期间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此举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司如果符合“停工、停产”情形,公司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可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其中何为“停工、停产”,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但我们认为停工应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再从事劳动,停产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再生产,因此案例中的“轮休”并不符合这一要求。
  另外即便公司符合“停工、停产”情形,公司也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才可以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且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的法律分析,如果小周所在的外贸公司没有就放假期间不发工资的事宜与小周达成一致,也没有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确定方案,则外贸公司单方面决定放假期间不发工资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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