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人士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体现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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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5年就被纳入“修法”程序,在中国迄今的“修法”史上少有先例。对本身还很新的“条例”作出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中的五大亮点,体现出以人为本的进步。昨日,南京数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向记者表达了他们对此次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看法。
  亮点一: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事故伤害也可定工伤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之一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此,南京劳动法专业许律师认为,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亮点二:发生严重工伤需24小时内报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报告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征求意见稿还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意见。第一种方案为仅规定及时报告制度,第二种方案则增加一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对于出现死亡的、重伤的或者5人以上轻伤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亮点三:提高因工伤亡待遇标准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草案也设计了两种方案供公众提出意见。第一种方案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种方案为,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劳动法专业的陈律师认为,即便直接提至80个月,这个死亡补助标准依然偏低。就以南京为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才2000元出头,80个月的补助总数不到20 万元。职工在工作时间把命都搭了进去,这样的补助额度对工伤死亡职工的妻儿父母是说不过去的;如果死者上有老下有小,生前又系家庭惟一劳力,80个月的一次性补助(性质相当于计划经济年代的一次抚恤金),让这样的家庭日后如何维持基本生计?计划经济时代,这类一次性补助费用由社会统筹,仍然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亮点四:工伤争议可直接提起诉讼
  现行条例规定工伤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这个前置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劳动法专业许律师认为,此项改进,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劳动者打工伤争议官司最多可缩减时间程序达30%-40%左右;这对劳动者来说可谓是最好的利好消息。
  亮点五: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有了落实
  现行工伤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未参保用人单位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的现象经常发生。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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