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着老父房出租自家屋 法院判决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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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职工老陈两口闹心了十几年的住房问题总算有了个结果。近日,南京秦淮法院一纸判决,老陈总算把儿子一家三口“请出了”自己的小房子,老两口的生活用品终于不用天天暴露在外面日晒雨淋。
  今年80岁的老陈是南京一家企业退休职工,在秦虹里有套小公房。上世纪80年代末,老陈的企业调剂了一小套公房给老陈居住,后来当地拆迁,老陈在长乐路分得面积差不多的公房一套,与老伴、儿子一起搬进去。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儿子小陈单位支付了1000余元的拆迁安置房屋补贴差额款。
  几年后,小陈在该房内娶妻生子,30平方米房子住了5口人,显得拥挤不堪,矛盾多多。无奈之下,老陈把房子隔开,大房间、厨卫给儿子一家使用;自己和老伴住小房间,开了个门通往院子,在院子里搭了个小窝棚凑合着住。两家人互不来往。
  一晃几年过去,老陈通过房改,购得这套公房产权,领取产权证及土地证。不久,老陈在秦虹里的公房也拆迁了,老陈拿到补偿款25万元,小陈也因秦虹里公房拆迁享受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申请购得7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一套,老陈拿出一半的拆迁款资助儿子买房。
  老陈看到儿子新房子也买了,一家三口搬出去,自己和老伴总算能有个正经住处了。没想到,儿子偏偏将新买的经济适用房出租了,一家人还是挤在一起,任凭老陈怎么说,就是不肯搬走。老陈在院子里搭的小窝棚,因为是违章建筑被拆除,老两口的生活用品就在露天里放着。
  老陈没有办法,只好将儿子、媳妇和孙女一块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小陈一家在原告资助下已经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却仍占住在长乐路室内不肯迁让,严重影响了原告老陈作为产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且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被告做法有违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造成原告老陈和老伴极端恶劣的居住条件和状况;故判决被告一家限期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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