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身亡获赔40万元
信息日期: 2011/1/17 浏览次数: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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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身亡获赔40万元
“有工则来,无工则回,愿来则来,没空不来。”这是社会上对雇佣关系的生动描述,雇员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也有别于劳动关系。徐州市铜山区法院
教学经验丰富的韩老师退休后,被徐州一家私立寄宿学校返聘为教职人员,双方确立雇佣关系。去年3月一天,韩老师和同事们在校外吃完晚饭后,返回学校途中 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肇事司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韩老师的亲属则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 内的损失45万元。
法庭审理中,学校负责人对韩老师的去世表示悲痛,但是他及其代理人认为,韩老师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学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铜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虽然雇佣关系不受该条例的调整,但是雇佣关系是劳动 关系的前身,因此,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可比照劳动关系来处理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损害的问题。此案中,韩老师返回学校的行为属于雇佣活动的自然延伸,应 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肇事司机已经被刑事处罚,故法院对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据此,铜山法院一审判决该学校赔偿韩老师家属40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中,韩老师的家人在学校和肇事司机之间选择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后,学校依然可以向肇 事司机提出追偿,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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