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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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86月进入某公司,岗位为人力资源经理,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的人事及行政工作。入职后,公司一直通过微信平台与王某联系工作事宜。20189月,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嗣后,王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入职以来,公司一直在与王某就其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进行反复磋商,公司并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作为人力资源经理,王某负责员工的招聘及合同签订等事宜,其应当知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不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最终仲裁委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人力资源负责人、高管等人员是负责整个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员工,他们负责进行员工的招聘、考核、培训、晋级、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等工作任务,其因工作原因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应当知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同时,该类岗位还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减少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职责。如果本人能从自己的未履行职责的过错中获利,不管这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均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事经理、高管等人员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此种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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