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协议,仍应综合劳动关系特征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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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刘某于20168月进入某包装公司,主要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2月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后送医治疗,但包装公司拒绝支付相应医疗费用。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装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将公司的部分木工活承包给刘某,双方亦签订了承包协议,故不应确认劳动关系及承担对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承包协议的条款显示刘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均受到包装公司的管理和支配,该从属关系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承包合同,故虽该协议的名称为承包协议,实质仍是劳动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评析

日常实践中,部分单位尝试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规避用工责任,例如饭店和其厨房员工、运输公司和车辆司机等。有时并不签订具体协议,仅以结算单的形式进行劳动报酬的发放。即使签订承包协议,其主要内容也并不体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承包特点而是对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劳动关系的事项进行约定。双方实质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仲裁委在审理时不会仅因签订了承包协议即否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该行为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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