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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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陆卫兰、张汝玉、朱文溢、朱宣铭与某企业损害赔偿纠纷

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单位:某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 纠纷概况

2016年9月20日8时40分左右,我市某企业驾驶员吴某驾驶中拖车,途经联丰大桥,由东向西方向下坡过程中,刹车气管接口脱落,中拖车刹车失灵,撞伤该公司员工朱某。事故发生后,即送朱某至张家港市中医院紧急处理后,转上海长征医院治疗。经一月治疗,最终朱某仍不幸身亡。朱某的家属因此与企业发生争议,要求单位按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及工亡赔偿,双重赔付。

二、 调解经过

事故发生后,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上述纠纷。在调解工作开展前,调委会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1、调查工亡职工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朱某,永联村人,与配偶朱某兰育有二女,均未成年;母亲张某68岁,享受城保待遇。朱某的亲戚中,多人在该企业工作,且部分人员系企业干部。

2、与所属镇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沟通协调,确保不因上述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

在同家属方初步接触、听取家属方的诉求后,确定该纠纷调解工作的重、难点。家属方提出包括交通事故赔付、工亡事故赔付、精神抚慰金等13项诉求,合计金额高达500多万。经分析,调委会认为,此纠纷中,难点在于从法律角度向家属方阐明本次事故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与工亡事故责任方系同一主体,不存在第三方侵权问题,因此,不存在双赔。

在成功解释“双赔”问题后,双方围绕工亡赔付谈判过程中,家属方又提出按照民俗,家属有权到朱某死亡地点招魂。调委会与企业方沟通认为,尽管朱某死亡地系上海长征医院,但事故发生地确系厂区,体谅家属的情绪,在确保安全生产、控制影响范围的前提下,同意十余名家属前往事故发生地“招魂”。

在家属方接受以法律为框架协商谈判后,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属抚恤金三项法律明确规定的赔付,家属方无异议;难点在法律规定以外的企业照顾部分,此部分无计算标准、无法律依据。在此环节的调解中,调委会采用背靠背方式,往返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传达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两头做工作,企业的照顾金额再加点、家属的要求再降点,最终双方达成合意。10月25日,该起纠纷成功调解。企业方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1065522元;同时为朱某的二名未成年女儿的申请供属待遇,由社保基金核准按月支付。

三、 调解中的亮点总结

1、“双赔”的解读

家属方的同时按交通事故和工亡赔偿计算的要求,是本次纠纷调解的第一个难点,若不能做到有理有据,家属方必然坚持要求双赔。双方当事人在赔付的大方向上产生争议,纠纷调解将无法继续。为此,调委会请来苏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国瑞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华平律师,从法律角度,向家属方权威解释该纠纷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与工亡事故的责任方系同一主体,并不存在第三方侵权,因此不存在“双赔”。由法律专家向家属解读法律规定,更具说服力,家属方很快放弃“双赔”的要求,使调解工作围绕工亡赔付顺利开展。

2、正确对待民风民俗

调解工作中,对于家属方“招魂”的要求,调委会并未以其于法无据、甚至带有封建迷信色彩而不予置会,而是耐心同企业方沟通,协助企业方评估“招魂”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过企业安保部门的配合,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有序进行的前提下,满足了家属方“招魂”要求,避免了双方因此而激化矛盾。

3、依法调解,兼顾情理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亡的赔付项目及赔付标准,但是对家属方在法律标准以外的要求,调委会征求企业方意见,考虑工亡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基于人文关怀、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比如朱某母亲张某尽管享受城保待遇,不在供属对象范围,但企业方仍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4、村、企联动

考虑工亡职工朱某系某村人,而该村在集团占有25%的股份,村、企之间联系千丝万缕,尽管企业的工亡纠纷化解,但为避免家属方再与村里发生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也征求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意见,合作社社长承诺在企业赔付之外,村里另行补助数万元,以此将纠纷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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