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出台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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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企业工会建设,调动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工作积极性,近日,市总工会出台了《张家港市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履职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

《办法》明确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岗,经考核评估合格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公企业工会主席:1.所在企业工会已获评模范职工之家称号;2.担任所在企业工会主席满一年以上,已获得《工会干部上岗培训资格证书》;3.所在企业工会已完成法人资格登记。

具体津贴待遇将与各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履职情况相统一。《办法》明确,将对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履职业绩实行严格考核,做到履职业绩与考核相挂钩,津贴待遇与履职情况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根据工会主席所在企业工会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等级分档发放津贴,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将获最高每月1000元津贴。

在发放流程方面,《办法》要求,实行自评申报、上一级工会初审、市总工会复审、公示后发放的方式,履职津贴从当年1月份到12月份按年度一次性打卡发放,如年中有工会主席离岗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经上一级工会和市总工会审核后,可享受到离岗当月的履职津贴。(顾家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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