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家属与张家港某某工厂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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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承揽张家港某某工厂设备的拆卸工程,双方约定王某某在指定区域内作业。2016年9月15日11点20分左右,王某某在指定区域内吃完自带的盒饭后离开指定区域,其他雇佣的工人在指定区域休息。当天下午1点多,王某某雇佣的其他工人找老板王某某,打电话无人接通的状态下,随后四处寻找,最后在张家港某某工厂的一个废弃车间内发现王某某摔倒在地,流血较多,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家属与张家港某某工厂之间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后经乐余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处经过:

乐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及时与乐余派出所对接,了解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与乐余派出所、安监办、社保所的人员联合对此纠纷进行调处,发挥合力作用。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某为张家港某某工厂的外包工,有着10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事故发生前,王某某曾与张家港某某工厂签署了设备拆除、安装安全协议书和相关安全告知书,并指定了操作区域,但王某某在中午时间离开了作业区,并在下午一点半被发现摔死在了非作业区。根据警方调查为非生产责任性事故,属意外死亡。王某某家属以张家港某某工厂未在事故发生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为由,认为责任主要在张家港某某工厂方面。王某某家属与张家港某某工厂围绕该事故中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激烈的争论。在调处过程中,王某某家属还曾去市政府上访和到企业门口示威等方式逼迫张家港某某工厂进行妥协。但是,乐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家属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去追求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调解过程中做到“情法兼顾”,最终经过四轮紧张激烈的谈判,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处思路: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在承揽合同中,一般情况下由承揽人承担主要事故责任,所以本案主要由王某某自己承担责任,另外张家港某某工厂选任没有资质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应当承担相应德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家港某某工厂没有及对废弃车间尽到管护责任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除应用法律外,我们在利用法律规则解决矛盾的同时,为了矛盾迅速、圆满解决,我们更加要注重利用“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原则”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保护,这样才能兼顾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调处结果:

最终双方经过慎重考虑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1.王某某作为承揽人擅自离开指定的作业区域而造成人身损害事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2.张家港某某工厂作为定作人选任没有资质的承揽人、同时对废弃车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张家港某某工厂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3.根据双方责任划分以及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原则,张家港某某工厂赔偿、补偿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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