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采购遭横祸,交通工伤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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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几位妇女来到大新司法所,哭着希望要为她们做主。调解员马上为她们倒上热腾腾的茶水。同时,告诉她们,只要在我们职能范围内,一定会极尽所能帮助她们。待几人情绪稳定后,调解员才弄清事情的原委,原来,2016年10月14日凌晨,作为押车人员的王某(男,50岁,大新镇人)在张家港市A公司负责外出采购时,路上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王某家属要求A公司赔偿130万元,但是,A公司负责人李某表示只愿意在社保基金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在国家社保基金65万4千的基础上加15万,赔偿80万。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为此,王某家属甚至围堵A公司,在A公司强行拿走香烟、各种生活用品约2万元。同时,A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未出具,家属应先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因此一开始拒绝赔偿。

调解员得知情况后,通过公司所在村委联系公司负责人李某,向其了解情况,确认王某家属所述情况属实,分析认为该事件涉及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问题,若处理不当,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于是,一方面安抚死者王某的家属,事件发生后,王某的家属情绪激动,采取了围堵公司、拿走公司货物的过激行为。为此,调解员对王某家属进行耐心劝说,表示如果一直采用这种围堵、强取的过激行为,反而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问题。经过劝说,王某家属最终表示愿意理性解决。另一方面,多次约谈公司负责人李某,向李某说明事件的性质、可能引起的后果以及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针对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未出具,王某家属应先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所以拒绝赔偿的说法,调解员向公司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经过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公司表示愿意先给予王某家属赔偿,但是王某家属需配合办理相关社保理赔,且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公司驾驶员主张相关权利和要求。王某家属和李某最终达成协议,A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王某所有损失共计90万元(含社保工亡理赔部分),A公司免除王某亲属A公司的未付货款,王某亲属可就交通事故自行向第三方依法维权,A公司应给予协助。同时,约定违约金为未付金额的30%。该事件得以成功解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的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因此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的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押车人员而非司机,显然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因此就本案而言,王某家属可以要求A公司先行给予工伤赔偿。同时,王某家属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进行赔偿。A公司和侵权人肇事司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王某家属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责任。

其次,王某作为押车人员外出采购,实际是处于一个流动的工作场所中,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属于工伤,因此王某家属与A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不得再就此次交通事故向A公司驾驶员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

再次,王某家属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利用围堵、强取财物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只会适得其反,激化矛盾。

最后,以违约金的形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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