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忽猝死,依据工伤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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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张家港市A公司工人张某(女,46岁,江苏省金湖县人,暂住大新镇)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被工友发现后紧急送至大新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勘查,排除他杀,属于猝死。张某的家属对张某的死亡原因无异议。当事人双方申请张家港市大新司法所、大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对张某工伤死亡事故赔偿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员得知情况后,首先安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尽力疏导家属的情绪,避免家属采取过激行为。其次,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经了解,张某膝下有1个25岁的女儿和1个13岁的儿子,儿子尚未成年,需要抚养,还有1个83岁的父亲,需要赡养。出事的公司是大新镇的一个五金加工小作坊,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出资者,公司固定设备加起来不超过15万元,远不足以偿还死者的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陈某,陈某同时还是张家港市B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调解员将公司的实际情况告知死者家属,让死者家属了解对方的赔偿能力。同时,邀请镇法律顾问对双方进行法律讲解,让公司老板对应承担的赔偿、死者家属对能够获得的赔偿有基本的了解。随后,死者张某的家属先向公司提出85万元的赔偿要求,在陈某表示只能拿出二、三十万元后,死者的家属改为80万元的赔偿要求。再次,发动大新镇企业老板为公司筹资。陈某向死者家属表示最多能筹到40万元,死者家属不同意,坚决要60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最后,陈某表示愿意先支付死者家属50万元现金,余款30万元由其担任法人的B公司作担保,分3年付清。如违约,由担保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0万元,死者家属最终同意此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张某的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整,由A公司负责支付;死者张某家属同意A公司先支付现金50万元,余款30万元3年内分期结清;A公司未付款30万元由担保单位B公司作担保。若A公司到期不还或违约等,致使死者张某家属造成经济损失,A公司无力偿还的余款部分由担保单位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偿还。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未付金额的30%(同时可依法追加利息)。    

本案的主要难点是公司资不抵债、偿还能力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开始只能拿出二、三十万元,这远不足以偿还死者及家属的损失。后来,发动大新镇企业老板筹资,最多筹到40万元。但死者家属不同意,坚持要60万元。最后,公司提出先支付50万元现金,余下的30万元由担保公司担保分3年付清的方案,最终得到了死者家属的同意。

其次,张某是在工作期间突发不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事件中,各当事方确认张某死亡属意外死亡工伤事件,对张某死亡原因无异议。

再次,出事公司资不抵债,且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都是外地人,万一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逃跑,死者家属追讨起来难度会很大。为此,大新派出所、安监办采取措施,密切关注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的动态,尽最大努力维护死者家属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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