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矛盾一触即发 调解得当平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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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情况

吴忠华(男)于2017年2月进入张家港市宇郊离心机,当时双方口头协议工资220元/天,公司缴纳70%保险,个人缴纳30%,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4个月后,吴忠华自称技术水平有限,达不到公司要求,于2017年6月17日递交辞职报告。宇郊离心机每月先付4000元的生活费,共付了3个月12000元。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承认当时的口头协议。随后吴忠华向园区司法所和工会提出仲裁,要求该企业向其支付剩余的劳动报酬14072元。

二、调解经过及结果

工会在了解过程中得知,吴忠华实际工作122天,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应该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经过司法和工会多次协商,最终企业同意按180元/天支付工资,企业缴纳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的全部社会保险金,个人部分不由吴忠华缴纳。调解结果双方都很满意,工会为吴忠华解决了工资问题,也避免了宇郊离心机造成不良的影响。 只有解决了职工一时的难题,才能造就职工的幸福之家。

三、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调解思路

上述案例中,未签劳动合同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例外。劳动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从签订之日起无效,必须重签。按规定,签合同以后,用人单位就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应充分重视合同的作用。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更要勇于向法律寻求帮助和保护。

本案例中,吴忠华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身明显处于弱势。所以身为劳动者就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并且好好保存,因为劳动合同的存在就是为了使劳动者有更好的保护。

五、职工操作提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就业时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一个成功的劳动合同是保证自身权益的说明书,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对合同的形式、内容等认真审查,以便陷入用人单位的圈套。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的劳动合同是你日后证明自己是员工、享有劳动者权利的有力证据,假如以后单位对你克扣工资甚至非法侵害,你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签订完合同,自己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有些单位把两份都收去,要据理力争。

劳动合同是在试用期里签,不是等试用期结束再签。有些单位不想承担试用期的用工责任,说等试用期结束后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错误的做法,进入该公司第一天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 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在年检有效期内;从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从事盗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条件是否能够达到,正常的生效条款是: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时候是: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但有些企业不拿去公证,这样这份合同就永远是无效的。

第三,试用期的规定要合法,不能过长

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不利,因为企业有时会随便找个借口让员工走人,而不在试用期里,企业让员工走人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第四,收取押金或证件是违法

有的单位不让你随便跳槽,让你交押金或把学历证件、身份证件上交公司,这是违法的。

第五,待遇条款要明确

如工资水平、职务、工作条件、保险等有关自己利益的,这些条款不能含糊,如:按公司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办理保险等,这就是企业含糊的做法,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支付多少工资,也没明确指出办理何种保险,全是凭感觉在办事。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双方都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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